(本文刊於 500輯、聯合新聞網)
今年六月,法國國會正式通過對網紅(influencers)在社群媒體網路分享商品文的規範。若是接受如報酬或實物利益,發布具有推銷商品或服務目的的內容,需在影片、靜態圖像上,以清晰易讀及讀者可識別的方式標出「廣告」或「商業合作」字樣。若只是簡單以 hashtag 方式標註如「#ad」(廣告)、「#sp」(贊助),並不足夠。違反者會以商業詐欺罪起訴,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和4,500歐元罰款。而以媒體而言,若內容有商業贊助,則必須提及此為公關廣編稿;不過若所謂「贊助」是以贈禮或邀約形式出現時,則沒有規範。法國餐飲媒體 Bouillant(e)s 前陣子便針對記者受邀至餐廳吃飯並撰寫「食評」做了一番批評與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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